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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寄的物品長、寬、高三邊中任一單邊達到60cm的特快物品進行計泡,計泡系數為6000,計泡公式:體積重量(kg)=長(cm)*寬(cm)*高(cm)/計泡系數。
一、限值限量規定
Q:郵寄個人物品出入境有什么規定?
A: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
(一)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三)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四)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五)本公告內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實行。原《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1994]774號)同時廢止。
提醒:請注意郵寄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為限,不能含有國家禁止出入境物品。
Q:郵件超出規定限值,如何辦理通關手續?
A:根據《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規定,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您可以選擇委托代理報關企業以貨物方式報關或聯系承運方辦理退運。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Q:個人郵寄奶粉、化妝品、手表、衣服等入境的限值、限量有何規定?
A:根據《海關法》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規定,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Q: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等出境,價值有限制嗎?
A:個人郵遞物品需在個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京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號),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寄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一百元;寄往國外的,限值人民幣二百元。
提醒:不能郵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中國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如烈性毒藥、毒品、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Q:個人郵寄印刷品、音像制品數量如何規定?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161號)規定:
(一)載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5.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6.宣揚邪教、迷信的;
7.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8.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10.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1.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
1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禁止的其他內容。
(二)載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禁止進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所列內容的;
2.涉及國家秘密的;
3.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出境的。
(三)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規定數量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驗放:
1.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冊(份)以下;
2.單碟(盤)發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盤以下;
3.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4.成套發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對全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1.個人攜帶、郵寄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進境,每人每次超過50冊(份)的;
2.個人攜帶、郵寄單碟(盤)發行的音像制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0盤的;
3.個人攜帶、郵寄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4.個人攜帶、郵寄成套發行的音像制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5.其他構成貨物特征的。
提醒:超出上述三規定的數量,但是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屬于上述四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征收規定對超出規定數量的部分予以征稅放行。
根據海關有關規定,對個人郵寄進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的驗放標準,不受《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中的免稅額和物品限值的限制,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1號)規定的免稅、征稅數量予以驗放。但印刷品、音像制品有屬于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的,海關將按規定予以收繳或者責令退回。
二、禁止限制規定
Q:海關規定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有哪些?
A: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海關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并以海關總署令第43號公布執行。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進境物品
1.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
2.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4.各種烈性毒藥;
5.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進境范圍的所有物品;
2.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以及其它物品;
3.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農業部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以農業部、原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第1712號公布,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目錄:
(一)動物及動物制品
1.活動物(犬、貓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動物、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行類、昆蟲類和其他無脊椎動物,動物遺傳物質。
2.(生或熟)肉類(含臟器類)及其制品;水生動物產品。
3.動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鮮奶、酸奶,動物源性的奶油、黃油、奶酪等奶類產品。
4.蛋及其產品,包括鮮蛋、皮蛋、咸蛋、蛋液、蛋殼、蛋黃醬等蛋源產品。
5.燕窩(罐頭裝燕窩除外)。
6.油脂類,皮張、毛類,蹄、骨、角類及其制品。
7.動物源性飼料(含肉粉、骨粉、魚粉、乳清粉、血粉等單一飼料)、動物源性中藥材、動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產品類
1.新鮮水果、蔬菜。
2.煙葉(不含煙絲)。
3.種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4.郵寄栽培介質。
(三)其他類
1.菌種、毒種等動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細胞、器官組織、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2.動物尸體、動物標本、動物源性廢棄物。
3.土壤。
4.轉基因生物材料。
5.國家禁止進境的其他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提醒:
1. 通過攜帶或郵寄方式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并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不受此名錄的限制。
2.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的犬、貓等寵物,每人僅限一只。
Q:海關規定限制進出境的物品有哪些?
A: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
(一)限制進境物品
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煙、酒;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國家貨幣;海關限制進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國家貨幣;外幣及其有價證券;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貴重中藥材;一般文物;海關限制出鏡的其它物品。
三、征稅及完稅價格的審定
Q:個人郵寄進境的物品為什么征稅?
A: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提醒:此處“應征進口稅稅額”50元不是指物品的價值,而是經過計算后應該繳納的稅款。
Q:郵寄進境的物品如何征稅?
A:郵寄物品的稅率及完稅價格請參考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3號附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
計算方法:應征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
Q:什么是完稅價格?個人郵寄物品的完稅價格如何審定的?
A:完稅價格是指海關在計征稅時使用的計稅價格。
(一)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1.《完稅價格表》已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
2.《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最近時間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
3.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并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可以根據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關憑證,依法確定應稅物品完稅價格。
(二)邊疆地區民族特許商品的完稅價格按照海關總署另行審定的完稅價格表執行。
Q:入境郵包,發現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不合理,如何申請稅款復核或復議?
A:如果您收到郵局的通知讓您交稅,而您認為海關征收的稅款不合理,您可以首先聯系這個郵包入境的現場海關(海關駐郵政辦事處),說明您的情況,按海關的要求提供相關的材料(如真實的購買發票等),由現場海關來進行核查,并解答您的疑問。
如果您對現場的處置結果仍有異議的,根據《海關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通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對于納稅爭議。行政相對人要先向海關提出復議后才能訴訟。
Q:個人郵寄物品所涉及的相關規定文件有哪些?
A:個人郵寄物品所涉及的相關規定文件主要有:
1.《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2010年第43號);
2.《關于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3號);
3.《關于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15號發布,部分修改);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0號附件6);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1號);
6.《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43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號);
8.《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農業部、原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第1712號)等。
四、海關對貨物類快件的監管
貨物類快件是指除文件類和個人物品類以外的快件。貨物類快件又細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
第一類快件分進境、出境兩種:
進境:指關稅稅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的關稅起征數額以下的貨物和海關規定準予免稅的貨樣、廣告品。
出境:指出境的貨樣、廣告品(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許可證管理的、應征出口關稅的、需出口收匯的、需出口退稅的除外)。
此類快件進出境時,運營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快件KJ2報關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第二類快件僅指進境快件,是應予征稅的貨樣、廣告品(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需進口付匯的除外)。進境時,運營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快件KJ3報關單》、每一進境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和海關需要的其它單證。
第三類快件是指第一類、第二類以外的貨物,此類貨物進出境時,按照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通關的規定辦理。
五、郵件收寄過程中申報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要求
申報中存在的問題
故意隱瞞郵件的真實內件,以其它品名申報。
未按要求申報或不申報內件情況,包括品名、數量、價值、原產地等。
申報價值與實物明顯不符,低值申報,如:出現“0價值”、“無商業價值(NO COMMERCIAL VALUE)”等字樣。
報關單、形式發票(商業發票)或詳情單CN22“品名”欄內申報為“禮品(GIFT)”、“個人物品(PERSONAL USE)”或“商品(GOODS)”、“樣品(SAMPLE)”等統稱。
中文申報。
申報的要求
名址申報要求:申報人應真實、完整填報收、寄件人姓名。收、寄件人的姓名、地址應用英文、法文或寄達國(地區)通曉文字詳細填寫,不得使用簡稱、縮寫或暗語。如用英、法文之外的文字書寫時,應用中文、英文或法文加注寄達國(地區)名稱和地名,寄達國(地區)區名稱和地名應大寫。寄往日本國、韓國以及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地區的郵件,收、寄件人名址可以只用中文書寫。不允許填報Sir、Mr、Lady、Madam、Mrs、Miss、Ms + 英文姓氏,不允許填報中文姓氏 + 先生、小姐、女士,例如,運單收寄件人姓名填報為:Mr Wang,王先生的郵件,不予受理。允許填報Sir、Mr、Lady、Madam、Mrs、Miss、Ms + 英文姓名全名,允許填報中文姓名全名 + 先生、小姐、女士,例如,賣家運單收寄件人姓名填報為:Mr Wang Moumou,王某某先生的郵件,予以受理。
內件申報要求:申報人應詳細、如實填報郵件內件物品名稱。內件品名應為具體物品名稱,使用中文和英文清楚、詳細填寫。申報人應正確、合理申報內件數量、重量,如:“一雙皮鞋”、“兩件棉質襯衫”、“5件羊絨衫”等。嚴禁出現樣品(sample)、禮品(gift)、貨物(goods)、禮物(gift)、衣服(cloth)、衣物(clothes)、箱包(box)、私人物品(personal effect)、塑料(plastic)、模型(model)等字樣。正確、合理申報價值,并清楚地填寫在郵件五聯單、報關單和形式發票(商業發票)上,申報價值應一致。
形式發票要求:物品類郵件建議提交形式發票(INVOICE),形式發票的內容應包括收、寄件人姓名、公司名稱、地址、品名、數量、價值、產地等,并提供收、寄件人的電話號碼。
一、限值限量規定
Q:郵寄個人物品出入境有什么規定?
A: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
(一)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二)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三)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四)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五)本公告內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實行。原《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署監[1994]774號)同時廢止。
提醒:請注意郵寄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為限,不能含有國家禁止出入境物品。
Q:郵件超出規定限值,如何辦理通關手續?
A:根據《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規定,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您可以選擇委托代理報關企業以貨物方式報關或聯系承運方辦理退運。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Q:個人郵寄奶粉、化妝品、手表、衣服等入境的限值、限量有何規定?
A:根據《海關法》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規定,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郵運進出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Q: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等出境,價值有限制嗎?
A:個人郵遞物品需在個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京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號),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寄往港澳地區的,總值限人民幣一百元;寄往國外的,限值人民幣二百元。
提醒:不能郵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中國家禁止出境的物品,如烈性毒藥、毒品、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Q:個人郵寄印刷品、音像制品數量如何規定?
A: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161號)規定:
(一)載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5.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6.宣揚邪教、迷信的;
7.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8.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
10.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1.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
1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禁止的其他內容。
(二)載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禁止進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所列內容的;
2.涉及國家秘密的;
3.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出境的。
(三)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規定數量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驗放:
1.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冊(份)以下;
2.單碟(盤)發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盤以下;
3.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4.成套發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對全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1.個人攜帶、郵寄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進境,每人每次超過50冊(份)的;
2.個人攜帶、郵寄單碟(盤)發行的音像制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0盤的;
3.個人攜帶、郵寄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4.個人攜帶、郵寄成套發行的音像制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5.其他構成貨物特征的。
提醒:超出上述三規定的數量,但是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屬于上述四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征收規定對超出規定數量的部分予以征稅放行。
根據海關有關規定,對個人郵寄進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的驗放標準,不受《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中的免稅額和物品限值的限制,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1號)規定的免稅、征稅數量予以驗放。但印刷品、音像制品有屬于國家禁止、限制進出境的,海關將按規定予以收繳或者責令退回。
二、禁止限制規定
Q:海關規定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有哪些?
A: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海關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并以海關總署令第43號公布執行。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進境物品
1.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
2.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4.各種烈性毒藥;
5.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癮的麻醉品、精神藥物;
6.帶有危險性病菌、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
7.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進境范圍的所有物品;
2.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計算機存儲介質以及其它物品;
3.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農業部和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以農業部、原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第1712號公布,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目錄:
(一)動物及動物制品
1.活動物(犬、貓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動物、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行類、昆蟲類和其他無脊椎動物,動物遺傳物質。
2.(生或熟)肉類(含臟器類)及其制品;水生動物產品。
3.動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鮮奶、酸奶,動物源性的奶油、黃油、奶酪等奶類產品。
4.蛋及其產品,包括鮮蛋、皮蛋、咸蛋、蛋液、蛋殼、蛋黃醬等蛋源產品。
5.燕窩(罐頭裝燕窩除外)。
6.油脂類,皮張、毛類,蹄、骨、角類及其制品。
7.動物源性飼料(含肉粉、骨粉、魚粉、乳清粉、血粉等單一飼料)、動物源性中藥材、動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產品類
1.新鮮水果、蔬菜。
2.煙葉(不含煙絲)。
3.種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
4.郵寄栽培介質。
(三)其他類
1.菌種、毒種等動植物病原體,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細胞、器官組織、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2.動物尸體、動物標本、動物源性廢棄物。
3.土壤。
4.轉基因生物材料。
5.國家禁止進境的其他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提醒:
1. 通過攜帶或郵寄方式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經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并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書,不受此名錄的限制。
2.具有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機構出具的動物檢疫證書和疫苗接種證書的犬、貓等寵物,每人僅限一只。
Q:海關規定限制進出境的物品有哪些?
A: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
(一)限制進境物品
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煙、酒;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國家貨幣;海關限制進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國家貨幣;外幣及其有價證券;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貴重中藥材;一般文物;海關限制出鏡的其它物品。
三、征稅及完稅價格的審定
Q:個人郵寄進境的物品為什么征稅?
A: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
提醒:此處“應征進口稅稅額”50元不是指物品的價值,而是經過計算后應該繳納的稅款。
Q:郵寄進境的物品如何征稅?
A:郵寄物品的稅率及完稅價格請參考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3號附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
計算方法:應征進口稅稅額=完稅價格*進口稅稅率
Q:什么是完稅價格?個人郵寄物品的完稅價格如何審定的?
A:完稅價格是指海關在計征稅時使用的計稅價格。
(一)進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遵循以下原則確定:
1.《完稅價格表》已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
2.《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最近時間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
3.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并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可以根據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關憑證,依法確定應稅物品完稅價格。
(二)邊疆地區民族特許商品的完稅價格按照海關總署另行審定的完稅價格表執行。
Q:入境郵包,發現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不合理,如何申請稅款復核或復議?
A:如果您收到郵局的通知讓您交稅,而您認為海關征收的稅款不合理,您可以首先聯系這個郵包入境的現場海關(海關駐郵政辦事處),說明您的情況,按海關的要求提供相關的材料(如真實的購買發票等),由現場海關來進行核查,并解答您的疑問。
如果您對現場的處置結果仍有異議的,根據《海關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通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對于納稅爭議。行政相對人要先向海關提出復議后才能訴訟。
Q:個人郵寄物品所涉及的相關規定文件有哪些?
A:個人郵寄物品所涉及的相關規定文件主要有:
1.《關于調整進出境個人郵遞物品管理措施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2010年第43號);
2.《關于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3號);
3.《關于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15號發布,部分修改);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快件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0號附件6);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61號);
6.《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43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中藥材、中成藥出境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2號);
8.《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農業部、原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第1712號)等。
四、海關對貨物類快件的監管
貨物類快件是指除文件類和個人物品類以外的快件。貨物類快件又細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
第一類快件分進境、出境兩種:
進境:指關稅稅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的關稅起征數額以下的貨物和海關規定準予免稅的貨樣、廣告品。
出境:指出境的貨樣、廣告品(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許可證管理的、應征出口關稅的、需出口收匯的、需出口退稅的除外)。
此類快件進出境時,運營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快件KJ2報關單》、每一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和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第二類快件僅指進境快件,是應予征稅的貨樣、廣告品(法律、法規規定實行許可證管理的、需進口付匯的除外)。進境時,運營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快件KJ3報關單》、每一進境快件的分運單、發票和海關需要的其它單證。
第三類快件是指第一類、第二類以外的貨物,此類貨物進出境時,按照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通關的規定辦理。
五、郵件收寄過程中申報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要求
申報中存在的問題
故意隱瞞郵件的真實內件,以其它品名申報。
未按要求申報或不申報內件情況,包括品名、數量、價值、原產地等。
申報價值與實物明顯不符,低值申報,如:出現“0價值”、“無商業價值(NO COMMERCIAL VALUE)”等字樣。
報關單、形式發票(商業發票)或詳情單CN22“品名”欄內申報為“禮品(GIFT)”、“個人物品(PERSONAL USE)”或“商品(GOODS)”、“樣品(SAMPLE)”等統稱。
中文申報。
申報的要求
名址申報要求:申報人應真實、完整填報收、寄件人姓名。收、寄件人的姓名、地址應用英文、法文或寄達國(地區)通曉文字詳細填寫,不得使用簡稱、縮寫或暗語。如用英、法文之外的文字書寫時,應用中文、英文或法文加注寄達國(地區)名稱和地名,寄達國(地區)區名稱和地名應大寫。寄往日本國、韓國以及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地區的郵件,收、寄件人名址可以只用中文書寫。不允許填報Sir、Mr、Lady、Madam、Mrs、Miss、Ms + 英文姓氏,不允許填報中文姓氏 + 先生、小姐、女士,例如,運單收寄件人姓名填報為:Mr Wang,王先生的郵件,不予受理。允許填報Sir、Mr、Lady、Madam、Mrs、Miss、Ms + 英文姓名全名,允許填報中文姓名全名 + 先生、小姐、女士,例如,賣家運單收寄件人姓名填報為:Mr Wang Moumou,王某某先生的郵件,予以受理。
內件申報要求:申報人應詳細、如實填報郵件內件物品名稱。內件品名應為具體物品名稱,使用中文和英文清楚、詳細填寫。申報人應正確、合理申報內件數量、重量,如:“一雙皮鞋”、“兩件棉質襯衫”、“5件羊絨衫”等。嚴禁出現樣品(sample)、禮品(gift)、貨物(goods)、禮物(gift)、衣服(cloth)、衣物(clothes)、箱包(box)、私人物品(personal effect)、塑料(plastic)、模型(model)等字樣。正確、合理申報價值,并清楚地填寫在郵件五聯單、報關單和形式發票(商業發票)上,申報價值應一致。
形式發票要求:物品類郵件建議提交形式發票(INVOICE),形式發票的內容應包括收、寄件人姓名、公司名稱、地址、品名、數量、價值、產地等,并提供收、寄件人的電話號碼。